2024年4月3日,根据举报线索,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承揽的丽水经开区某创新创业基地住宅户内精装修工程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印有“蒙娜丽莎”标识瓷砖1802片。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瓷砖为假冒“蒙娜丽莎”瓷砖。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以包工包料方式取得丽水经开区某创新创业基地住宅户内精装修工程后,向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蒙娜丽莎”品牌瓷砖,用于其承揽的上述工程1-7号楼住宅装修。截至2024年4月3日案发,除了尚未用完的1802片瓷砖被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外,其余瓷砖已全部铺设,涉案金额共计275万元IM电竞官网平台app最新。
当事人销售假冒“蒙娜丽莎”瓷砖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2024年6月4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12月1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结合有关产品的检验结论、翻译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当事人刘某的行为涉嫌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美替、睾酮、索马鲁肽等多款类药品,涉案金额约500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犯罪。
2024年1月8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5月8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丽水市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违法行为,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通过网络平台投放广告收集意向装修的消费者手机号码,以自称当地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明星企业,是源头工厂,低价包材料包安装进行全屋整装等虚假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前往实地考察。通过样板间展示、口头宣称消费者能低价享受样板房所见的所有软硬装家电的全屋整装服务,提供上门装修服务并承担装修费用及物流费用,消费者可拎包入住等的宣传引导,使消费者与当事人签订合同。而事实上,当事人宣称的上述内容均不能兑现。
当事人的上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检发现,丽水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95号(VIB)车用汽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95号(VIB)车用汽油“氧含量”“甲醇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确保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其他油品的质量安全,该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测报告当日对站内的全品类车用汽油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95号汽油实际入库数量为32.9吨,含税单价8900元/吨,涉案货值金额达29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库存油品,没收违法所得3.6万元,罚款3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龙泉市市场监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起,通过为到店的老年人集中授课、播放宣传视频、提供产品体验等方式推销某酒品,宣称“酒为百药之首,医起源于酒,适用由风、寒、湿过重引起的各种关节炎的人群。脑梗塞、脑溢血、外伤引起的偏瘫、瘫痪的人群,还有全身或局部有肿瘤、包块增生、家族中有癌症病史的人群,我们这个会场里面很多喝了都好了;脑梗塞、脑溢血、外伤引起的偏瘫、瘫痪、中风、面瘫、口眼歪斜、肢体麻木、四肢无力、行动语言障碍的人群,还有全身或局部有肿瘤、包块增生、家族中有癌症病史的人群”。当事人销售的某酒品为普通食品,不具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田某超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一款由青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礼盒月饼,经初步测量计算后认为该礼盒涉嫌过度包装,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该款礼盒月饼包装空隙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款礼盒月饼为当事人生产,且2023年9月该公司曾因销售过度包装商品,被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下架整改并严格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礼盒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礼盒月饼的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涉嫌组织虚假交易,庆元县市场监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6日至5月23日,当事人为温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通过赠送米、面等礼物的方式获取他人社交账号,利用群控软件进入直播间,制造虚假人气流量来误导消费者。
另查明,2023年5月26日至9月8日,当事人从事“水军”刷流量行为,从某公司购买手机和群控软件(AF)并设立机房,线上接单后进入直播间或相关账号,通过人工和批量操作群控软件(AF)的方式,操控手机制造直播间虚假人气流量(直播间停留挂机、账号加关注、视频作品评论区@等),以误导消费者。
3名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至9月8日期间,通过为他人制造虚假流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组织虚假交易行为。庆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3名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2万元合计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8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中草药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红钻伟哥”“美国伟哥1号”等可疑有毒有害食品,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底从一名上门推销的男子处购买了名称分别为“”“藏域肾宝”“红钻伟哥”“美国伟哥1号”“又粗又长”“增大延时片”“德国黑金刚”“King Tiger”“金伟哥”“植物伟哥”“美国V8”的保健食品共50瓶(盒),购进价格均为6.5元/瓶(盒),宣称具有补肾功效并在店内进行销售。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4年3月11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7月,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某电商平台一店铺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存在使用后发热、充电缓慢等问题。经调查,发现其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未标明生产者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该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估算,该店铺累计销售涉案产品货值超16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8月26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某店铺销售的洗衣液涉嫌侵犯“超能女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昌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根据举报线索组织全面摸排,发现市场上确有相关侵权产品,且产品已流向多地。针对这一情况,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启动市域联动执法机制,协调组织开展集中统一执法行动,对涉案侵权产品开展追踪和溯源,组织遂昌、龙泉、景宁等地市场监管局对共计7家市场经营主体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涉案洗衣液的外包装上标有“超能”“超能女人天然范”等字样,部分外包装上还印有纳爱斯品牌代言人的个人肖像,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纳爱斯集团生产的洗衣液。同时,相关当事人未尽到索证索票义务,在明知涉案产品容易与纳爱斯洗衣液产生混淆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通过朋友圈、客户群等渠道进行推广销售。截至案发,相关当事人已售出侵权洗衣液共计3132瓶,涉案货值金额近10万元。
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遂昌、龙泉、景宁等地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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